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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应对六大热点涉毒问题

发布时间:[2016-4-13]     浏览次数:22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上,针对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国家公职人员涉毒犯罪等大众关心的涉毒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部分下调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刑法、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解决了部分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问题,近些年我国又有十余种新类型毒品出现滥用和犯罪,但缺乏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有效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解释》新规定了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类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解释》在确定这些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这是《解释》确定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基础。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越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处刑就越重。二是毒品的滥用情况。具体包括毒品的滥用人数、滥用地域范围、滥用对象及滥用场所等。毒品的滥用范围和潜力越大,社会危害越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三是毒品的犯罪形势。具体包括犯罪数量、犯罪发展趋势、犯罪地域分布及犯罪类型等。同样,相关毒品犯罪的数量越多、分布越广、蔓延趋势越突出,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就越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这样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第二,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第三,我国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或者涉毒的犯罪从重处理

 

 

 

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媒体对湖南省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的报道可能比较多。

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具体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解释》第四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第五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

另一种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例如,《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了多起引发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吸毒或者实施毒品犯罪的事件,“朝阳群众”也成为群众津津乐道的话题。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认为,身为公众人物,本应珍惜名誉、遵纪守法,却吸食毒品甚至实施毒品犯罪,损害自身形象,实属不该。对于相关事件中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依责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发挥了刑罚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也将下更大力气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

 

信息网络新领域的毒品犯罪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及其分工方案对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中央这一部署要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并在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两条,作为之一、之二,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十四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上述新增条款,结合网络涉毒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即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特别是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为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是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解释》明确规定,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涉青少年毒品问题从严处罚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禁毒工作要从青少年抓起。国家禁毒委在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职能单位,正在全面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6•27工程”。当前,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国家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比较严峻,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对于青少年群体的保护,从立法情况看刑法有明确规定。毒品犯罪方面,刑法347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这个规定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对青少年群体的特殊保护。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在多个方面也体现了对青少年群体,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

一是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从严处罚情节例如,《解释》第五条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规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予以加重处罚;《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可以低于通常标准,以体现从严惩处。

二是将以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对象的,直接规定为入罪情节例如,《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该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则不另作要求。

三是将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属于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加重处罚。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相比,因犯罪对象具有在校学生身份而体现了更大幅度的严惩。

治理毒品问题,关键在于抓住“人”这一核心要素。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着力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特别是要紧紧抓住青少年这一重点群体,全面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为什么毒品案件逐年上升

 

 

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确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2015年,同比增长了30.17%。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认为,对于这一现象要辩证地看待。

首先,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和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当前,我国的吸毒人员基数庞大,而且呈增长趋势,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和增长的毒品消费需求催生了毒品犯罪。

其次,毒品犯罪隐蔽性很强,侦破难度较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上升,说明缉毒执法部门查处、破获毒品犯罪的力度在加大。特别是2015年,公安机关通过深入开展“百城禁毒会战”、网络扫毒专项行动等一系列缉毒执法活动,禁毒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此外,毒品犯罪成因复杂,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艰巨、长期的社会管理工程。在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更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禁毒,着力消除滋生、诱发毒品犯罪的深层原因,构建惩防并举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禁毒防控体系。

下一步,人民法院也要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禁毒工作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毒品扩散蔓延势头,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问题社会危害。

 

正常生产生活和打击毒品犯罪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遏制毒品犯罪要抓源头、抓突出问题。我国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大国,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也是境内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更好地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将该罪的量刑幅度从两档调整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档,并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财产刑方面增加了没收财产。

为配合刑法修订,《解释》从两个方面对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

一是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列管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较大幅度下调了麻黄碱、羟亚胺等25种制毒物品的定罪数量起点。同时,为使《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较高幅度法定刑得到有效适用,《解释》还整体下调了认定该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制毒物品量刑数量标准。

二是根据“数量+其他情节”的原则,对该罪“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例如,《解释》规定,多次实施制毒物品犯罪或者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制毒物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的50%,即构成犯罪;具有这些情节,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标准的,则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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